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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財產移轉,要考慮哪些台灣稅務問題?

13小时前
讀畢需時 7 分鐘

作者:莊世金會計師

 

海外財產轉移給下一代,要被課稅嗎?

早期的「好爺人」,財富都是以土地資產為主的項目。近期因為海外投資越來越興盛,越來越多人買海外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來置產。


談到海外置產,就要想想怎麼處理台灣的稅負了。

 

考量資產傳承,營造一個代代相傳的安全感。

曾經遇過一個案例,家人要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當然台灣的財產已經規劃好了,但因為海外財產不是台灣的課稅範圍,所以就直接用給的,給了下一代,結果過了一兩年。就被稅局查獲,因而被課徵贈與稅。

 

就有人問,海外所得不是要課徵所得稅嗎? 怎麼連贈與稅都有? 以下將陸續說明。

 

 

跟海外財產有關的稅負

台灣的稅制規定非常的綿密。


如果考慮海外財產的移動,需要考慮有償的買賣行為,台灣要考慮課徵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如果無償的財產移動,需要考慮遺產贈與稅。

 

 

早期的海外所得,其實不計入課稅

台灣對於稅負的假設,先天上存在一種對於政治及環境的敬畏心,由於我們早期走過了中美斷交,走過了台灣人移民出海的時代,所以我們都一直很珍惜我們的僑民。大部份國家的課稅採用屬人主義,亦即只要是該國人的所得,都是要課稅的標的,不論這個所得是海內外產生的所得。

 

為了珍惜僑民,並且希望他們常常回來台灣走走。台灣在早期就採用屬地主義課稅,即台灣人只要針對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產生的收入所得,來課徵所得稅即可,不需要討論海外所得的問題。

 

當然早期台灣人對外的經貿所產生的所得及購置的財產也沒有這麼多,那時候課海外所得也是雞蛋裡挑骨頭,真的也沒有必要。

早期的台灣的確是屬地主義課稅的,台灣人只要針對台灣的來源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稅來課稅即可,海外所得不需要討論,也不需要計入課稅。

 

 

為了考慮租稅公平,設立最低稅負制

後來台灣的財政部有鑑於海外所得不課稅將產生不公平的現象,所以增加了最低稅負制,最低稅負制像是一張稅負的安全網。如果有太突出太大量的免稅,或現行不課徵的稅負,就會被計入最低稅負制來課稅。目的是為了要讓現行的稅負制更公平。

 

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就會被納入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也被納入最低稅負制來計算。


最低稅負制的比較基礎是按照綜合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來比較,所得稅的應納稅額越高,算出來的最低稅負越低,差距越小,最低稅負就可能課徵的稅金金額越少,或是在最低稅負免稅額度內進而不課徵。所得稅的應納稅額越低,算出來的最低稅負越高,差距越大,就可能課徵最低稅負的金額就越多。

推了最低稅負制的台灣稅制,也不能說台灣的稅制是變成屬人主義的所得稅,因為最低稅負的計算與所得稅的基本架構偏離太多,而是仍是屬地主義的所得稅制,輔以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賣掉海外財產,需考慮的哪些稅負?

財產的移動,如果是有償的財產交易,可以說是採用所得稅來課稅。所謂有償的財產交易,是指有對價的交易行為。例如提供勞務收取對價,對價可能是薪資所得,也有可能是執行業務所得,亦有可能是其他所得(無法定性為所得稅法的十大類所得)。

 

但是無償的財產交易呢?

無償的財產交易,也需要考慮海外所得的,就偏向贈與與繼承,贈與與繼承是無償的,因為是民法與稅法定義的關係。

 

 

海外財產贈與他人,會跟遺產、贈與稅有關

就贈與稅的贈與定義,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參照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條)。

 

由於台灣贈與稅法對課徵贈與稅的規範,規定為(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另外上面的境內居住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條件,指以下二者其一:(一)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二)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上述的標準,不看國籍,只是看實際的生活重心在那裡,作為判斷標準。

 

上述的規定是屬人兼採屬地的規定。只要有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及對境內外之財產為贈與,即應課徵贈與稅(屬人主義)。如果財產在境內,不論經常居住在境內外,只要境內財產贈與,也需要課徵贈與稅(屬地主義)。本段要說明的是,在贈與稅的定義上,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是財產無償移動,不論是境內外,都需要考慮贈與稅的問題。

重點提示: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是財產無償移動,境外財產也需要考慮贈與稅。

 

 

海外財產留給小孩,要留意遺產稅嗎?

另外遺產稅也有類似的問題。

 

遺產稅也是屬人兼屬地主義,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持有的境內外全部遺產,要課遺產稅(屬人主義)。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也是包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屬地主義)。


如果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法歸屬國庫。甚至於死亡發生前二年內,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台灣相關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海內外財產及兩岸三地所得,如何計算?

如果是香港及澳門的來源所得,及其他地區產生的所得,是海外所得。在大陸境內的所得,仍是我國來源所得,需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累進申報的範圍。

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時,應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跟上述的案例似類的問題,如果台灣人接受外國人的贈與,似乎不需要考慮台灣的贈與稅。但是因為台灣人產生了一個海外的受贈所得,所以受外國人贈與的財產,應該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圍。中華民國萬萬稅。

 

 

海外繳稅了,在台灣要再繳一次嗎?

如果A國民是某甲國國民,是居住者,如果按照上面說的居住者需要按照A所取得的所得來繳全部的所得稅。如果A又有在乙國家工作賺取所得,可能也有乙國的薪資所得來源所得,也可能在乙國有繳稅,這個時候A可能針對乙國的所得繳了一次乙國的稅,也有可能現在針對甲國要報稅了,還要再繳一次甲國的稅。

 

通常這種方式,會將乙國的繳的稅當作是甲國的稅額扣抵。通過甲國的行政程序,確認已經在乙國的薪資所得繳過薪資所得稅,通常就可以在甲國可以抵掉不會重覆課稅。

 

最低稅負是按照計算繳稅的基本額,來得到最低稅負的門檻數額。如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繳稅數額不足最低稅負的門檻金額,就需要補繳到最低稅負的額度。如果最低稅負已經低於所得稅的數額,就不需要補繳。所以按照最低稅負繳的稅,不會有重覆課稅的問題。

 

 

海外所得多少要申報?最低稅負怎麼算?

(按2025年【民國114年】的稅制規範)

 

1.計算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稅乘上稅率之前的所得淨額稱為「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加計項目(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 基本所得額(A)

海外所得如果每個申報戶不滿台幣100萬元,則可以不用計入上述公式。如果海外所得在台幣100萬以上,應全數計入上述公式。

 

2.計算基本稅額(個人)

(基本所得額(A) - 免稅額750萬元)× 稅率20% = 基本稅額(B)

 

3.計算應補繳稅額

綜合所得稅繳的稅稱為一般所得稅額(C)

一般所得稅額(C) ≥ 基本稅額(B):僅需繳納一般綜合所得稅,無須補繳最低稅負。
一般所得稅額(C) < 基本稅額(B):除一般所得稅外,須補繳兩者差額。基本稅額(B) - 一般所得稅額(C) -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 = 應補繳稅額。

 

 

要考慮稅務跟自己的退休生活

近年來資產傳承潮越來越大,也越來越明顯。台灣人的財產,有境內財產也有境外財產。甚至有些台灣人會移民,不論要不要移民,都需要考慮財產移轉給下一代,有沒有需要稅負的考慮。

 

直接走身後的遺產繼承是一種方法。直接贈與用送的也是一種方法。不要用送的,用買賣的交易的,也是一種方式。

 

除了需要考慮稅負金額,也需要評估移轉的方式方法。另外財產要不要轉給下一代? 還是下一代要自己努力賺到自己該享有的財富? 也有些人會秉持著「花掉才是自己的」這種觀念過生活。其實都沒有對錯,只好能好好面對自己的生活,該繳的稅的繳,該考慮的要考慮。


千萬不要財產都轉給下一代了,晚年卻沒有資金在手頭上過生活,對下一代要好好的,卻苛刻對待自己,也是不太正確的結果。特別是退休的生活,大家都要學著對自己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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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世金會計師

│萬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班進修中

│創業家創造價值、會計人整合資源有效運用、法律人公平配置權利義務。期望自己能用靈活思維,用跨領域整合方式解決問題,嘗試在商業世界裡,用創業眼光來看事情。

│經歷:曾任上市公司董事、理財周刊/Inside(硬塞)/關鍵評論網(商益)/專欄作家、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會計師考試合格

│著作:《創業股權規劃實戰聖經:給台灣新創、投資者的募款、估價、財務問題解決指南》,本書得到109年度金書獎金融金融類獎項。

│LINE聯絡:莊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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