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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可以節稅,但萬一離婚了,房子可能拿不回來?

作者:莊世金 會計師


據報載,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日前自曝與前夫趙建銘離婚,並揭露當年曾將診所店面贈與前夫,但是房貸卻仍留在自己名下。


坊間總認為夫妻雙方互相贈與,免課贈與稅,有相當的節稅效果。


但是若是未來夫妻間離婚了,夫妻贈與的房地產,離婚後不能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會拿不回來,倒是會因小(節稅)失大(財產所有權)。



離婚財產怎麼算?

先搞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030-1條,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白話翻譯,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多的人,原則上要把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但是,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剩餘財產怎麼分?用一個案例來看

由於比較的基礎是夫妻個人的淨資產,也就是資產減除負債後的金額為淨資產。再按兩個人的淨資產差額計算平均來分配。


問題是如果夫妻財產少的一方死亡,進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多的一方無法向財產少一方請求差額分配。當初的立法是想像夫在外工作,妻在家相夫教子,如果離婚的話,妻子在家沒有收入,個人名下沒有財產,這樣子離婚對妻子不是公平的。


後來立委就主張,夫妻的貢獻本來就要一人一半,才會訂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概念,如果結束法定財產制關係,包括離婚,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都可以結束法定財產制的關係,再按雙方的淨資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假設甲夫乙妻在婚姻關係離婚,乙的財產較多,總財產為2,000萬元。甲的財產較少,共計為200萬元。按照民法1030-1條,甲得向乙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得向乙請求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數額為 900萬元 ((2,000 –200) x 1/2 = 900萬元)。



繼承/受贈的財產,離婚時不用再分

民法第1030-1條,仍有以下的但書「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換句話說,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的是婚後夫妻共同努力創造出來的財產增益,上述但書的三種情況不列入計算的金額,都不是夫妻共同努力創造出來的財產增益,才會有但書的規範產生。其中贈與亦為無償取得之財產。


所以,陳幸妤在GOOGLE評論上的提醒:「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不能列入財產分配。」這是真實適用的。因為但書贈與的財產,亦為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夫妻贈與的房產,離婚時怎麼扣掉?

延續上例,甲夫乙妻在婚姻關係中,為了想要節稅省稅負(夫妻贈與免稅),由甲夫贈與乙妻房屋一棟,價值為1,200萬元。

後由於甲乙離婚了

  • 乙的財產較多,總財產包括上述房屋為2,000萬元。

  • 甲的財產較少,共計為200萬元。

按照民法1030-1條,甲得向乙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得向乙請求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數額為 300萬元 ((2,000 – 1,200 -200) x 1/2 = 300萬元)。



贈與房產,最好贈與契約事先約定

換句話說,甲向乙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金額,並不包括已經送給乙的房屋,只能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扣除掉房屋的市價。另外甲還扛了乙的房貸,除了房子要不回來以外,還要幫先生背房貸,對甲來說,真的是傷心難過,而且情何以堪。


法律上要如何解決上述的困境?可以透過贈送時訂下贈與契約,透過契約關係,可以約定附負擔或附條件的贈與,約定受贈人在某些情況下,應返還受贈與標的。

例如外遇時或離婚時,該贈與失其效力,受贈人應還房屋所有權,並交付其使用權。以備未來發生上述差額分配時,得以公平處理夫妻間的財產狀況。


夫妻贈與,不能只看眼前節稅

夫妻間進行大額財產贈與前,除了眼前的節稅很重要,更要想清楚的是:萬一萬一萬一真的離婚了,該怎麼處理?


提前做好契約與財產規劃,才能避免省了眼前的稅,卻留下更大的財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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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世金 會計師

│萬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班進修中

│創業家創造價值、會計人整合資源有效運用、法律人公平配置權利義務。期望自己能夠用靈活思維,用跨領域整合方式解決問題,嘗試在商業世界裡,用創業家眼光來看事情。

│經歷:曾任上市公司董事、理財周刊/Inside(硬塞)/關鍵評論網(商益)/專欄作家、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會計師考試合格

│著作:《創業股權規劃實戰聖經:給台灣新創、投資者的募資、估值、財務問題解決指南》,本書得到109年度金書獎財務金融類獎項。

│LINE聯繫:莊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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