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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裝心臟支架,為什麼一個賠55萬,一個保單被解約?

作者:蔣秀珊

 

多數人生病住院時,第一時間都會想到保險,以為只要有買保險就一定會理賠。但在實際理賠案例中,有時候並非如我們預期。


分享2個真實理賠案例,也許會顛覆很多人對保險理賠的認知。

 

 

兩位朋友的真實經歷

劉先生:沒有理賠,保單還被解除

劉先生61歲,自認身體非常硬朗。在子女的建議下,他投保了一份醫療保險。投保約一年半後,因胸悶就醫,發現是心臟血管狹窄。醫師安排進行心導管與氣球擴張手術並置放金屬支架。手術順利完成後,劉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結果卻讓他非常意外!不但沒有理賠,保單直接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林先生:兩次手術,順利理賠

林先生52歲,一直認真努力工作。投保一年後,因胸悶不適到醫院就醫,檢查結果為冠狀動脈阻塞。醫師安排心導管手術並置放塗藥支架。第一次裝支架後,他以為問題已經解決,沒想到5個月後因胸痛再次就醫,發現血管再度狹窄。前後兩次手術共放置7支支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兩次都順利醫療理賠,總計約55萬,分擔了林先生全額的醫療費用。

 

以上兩個案例,同樣是裝心臟支架、同樣投保不到兩年內申請理賠,結果卻完全不同。一個人順利拿到理賠金;一個人不但沒有理賠,保單還直接解除,其中差異在哪裡?

 

 

裝心臟支架,保險可以理賠的3種內容

一般來說,裝心臟支架可以申請理賠相關醫療保險有:

1.定額型醫療險

  • 住院日額醫療險

  • 手術倍數醫療險

依照住院天數和手術項目給付。

 

2.實支實付醫療險

心臟支架屬於自費醫療材料,費用相對較高,實支實付醫療險可以在保單額度內申請理賠:

  • 每日病房費用

  • 住院醫療雜費

  • 手術醫療費用

  •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

 

3.重大疾病一筆金

如果病情嚴重,符合重大疾病或重大傷病保險理賠條件,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即提供一次性理賠金。

 

 

投保2年內申請理賠,要注意什麼?

保單成立後的兩年內,有一個重要規定會影響理賠。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若投保時有不實告知或隱匿病史,保險公司在契約成立兩年內,具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在投保時,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如職業、過去病史、就醫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等,都應該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了解情況後仍同意承保後,就必須承擔未來理賠的責任。

 

 

保險公司理賠審查流程

若在投保兩年內就發生醫療理賠,保險公司通常視疾病狀況進行以下查核:

•       調閱過去醫療病歷:確認投保前是否已有相關疾病或症狀。

•       檢視投保時健康告知:確認是否完整告知健康狀況。

•       判斷疾病發生時間:確認疾病是在投保後才發生。

 

 

什麼情況可能影響保險理賠?

常見原因包括:

投保時未誠實告知(最常見)

例如:曾經有胸悶、心臟不適、高血壓、糖尿病等病史,卻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能認定為違反告知義務。

當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會重新進行核保評估,可能出現以下幾種結果:

• 理賠,「加費承保」。代表被保險人的健康風險高於一般人,因此需要以較高保費承保。

• 不理賠,加註「批註除外」。該既往病史相關的疾病,將不在未來的理賠範圍內。

• 不理賠,「保險契約解除」。若評估風險過高,保險公司直接解除保險契約。

 

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

保險「等待期」是指保單生效後的一段期間(通常醫療險為 30 天,癌症及重大疾病險為 90 天),在此期間內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既往症或帶病投保

《保險法》第127條 如果疾病在投保前就存在,通常不在保障範圍內。

 

事故原因不符合條款

例如:意外險需為「外來突發事故」、癌症需病理切片確診、失能需符合等級認定。

 

除外責任

保單條款會列出不理賠的情況。例如:酒駕、吸毒、犯罪行為、故意行為…或投保時已告知的疾病,保險公司會「批註除外」承保,所以未來若發生此疾病的醫療費用,皆不在理賠範圍內。

 

理賠文件不完整

有時並非不能理賠,而是提供的文件不足,只要補足相關文件,也會順利獲得理賠。

 

 

為什麼一個沒賠,一個有賠!

兩個案例有很多相似之處,在投保兩年內因心臟血管疾病,做了心導管與支架手術,也申請險理賠,但是最後結果卻完全不同。

關鍵在於:投保前是否已存在相關的疾病,以及投保時是否誠實告知。

 

劉先生:沒有理賠,保單還被解除

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發現劉先生在投保前曾因胸悶就醫,病歷中也記錄相關症狀與醫師評估。但投保填寫健康告知事項時,並未告知此就醫記錄。保險公司認為這屬於心血管相關的重要病史,即屬違反告知義務。依《保險法》第64條,在契約成立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林先生:兩次手術,順利理賠

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確認林先生投保前沒有相關心血管症狀或治療紀錄,投保時健康告知沒有隱匿,疾病也確實是在投保後才發生。因此可以依照保單條款理賠。

 

 

重點觀念:確認疾病是否存在、誠實告知

兩個案例最大的差別只有一件事:投保前疾病是否已存在,投保時是否誠實告知。


保險的價值,不只是買一張保單。而是在誠信與法條的基礎上,讓保障真正發揮作用。投保時誠實告知、做好完整規劃,當風險來臨時,保險才能真正成為守護家庭的重要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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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蔣秀珊CFP

│證書: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家族信託規劃、產險

│專長:個人及家庭理財規劃、保險規劃、退休安養、信託規劃、資產傳承

│經歷:壽險公司從業26年

│LINE聯繫:蔣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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