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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寫遺囑就可以如願了嗎?

作者:鄒淑娟


怎麼用遺囑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就這麼難?

郭父在遺囑中羅列子女有多項不孝、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表示喪失繼承權,但是法官認定皆屬不符或不是重大情事,子女仍有繼承權。



郭父用遺囑剝奪5名女兒的繼承權

郭父在遺囑中詳列多項自覺子女的忤逆不孝行為,令其精神飽受虐待、受創、身心折磨、俱疲,要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 要求分取財產被拒時,辛女的配偶欲歐打郭父,甲孫挺身抵擋。

  • 子女不撫養郭父,表示要斷絕親子關係、棄養郭父郭母、當郭父郭母死亡,不願在訃聞上列名。

  • 沒有在郭母病危時立即奔喪, 治喪期間不尊重郭父的喪葬意見,更想動手打乙孫且口出惡言,經報警後驅離。

  • 辛女曾向郭父借150萬元,郭父要求其償還卻不還錢。

  • 丑女沒有出席郭母的告別式。



法官的客觀判斷依據

判決文中提到,對於郭父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郭父表示子女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所謂重大虐待之情事,是指讓郭父的身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至於什麼是重大之虐待,必須依照客觀社會觀念衡量,應就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來決定,不能僅憑郭父之主觀認定,就剝奪子女繼承人的身份。

所以構成喪失繼承權的要件,需客觀上子女對郭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若郭父缺乏足夠證據證明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或者程度未至重大時,就不符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法官判決:子女有繼承權 

  • 證人郭父友人:曾聽郭父轉述女兒要毆打一事,然未指名道姓是那一位女兒。

  • 子女配偶想打郭父,並不是繼承人(丑等5人)要打郭父。

  • 孫子與子女配偶肢體衝突是事實,沒有證據證明衝突是經子女指使的。

  • 無證據可證明子女要求分產。

  • 子女想動手毆打郭父、要斷絕親子關係、不願列名訃文等事,無法證明有此事。

  • 法官認為,死亡時間不可預知,依每人當時生活、工作情況不同,很難認定有故意拖延或不到場的意思。

  • 不尊重郭父的治喪意見,是因為價值觀的不同,展現在治喪事務的立場不同,是人之常情,應互為體諒。

  • 根據病歷資料,子女有協助郭母住院照顧事務;日常生活照中也顯示一家人相處融洽。

  • 女兒否認想打乙孫,甲乙孫也不能提出有利證明,屬子女與孫子的過節並不是對郭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

  • 郭父的遺產近新台幣1000萬,是可以維持生活的,子女不付扶養費不構成重大虐待及侮辱。

  • 女兒們不付喪葬費用、與郭父間有借貸關係,是民事財產權的爭議,債權債務糾紛,不符重大虐待或侮辱。

  • 子女沒有出席郭母之告別式,對郭父來說確是令人寒心的事, 不構成對郭父之侮辱或虐待,只是不符合郭父對子女的期待。

  • 郭父有在遺囑中寫明,其過世後不願讓女兒知悉及參加喪禮之意願。

 

 

用遺囑剝奪繼承權有3大困難

根據以上事實說明了,想利用遺囑,遺產不給不想給的人是有困難的,因為:

  1. 被繼承人的主觀感受, 很難做為剝奪繼承權的理由。

  2. 就算繼承權被剝奪成功,孫子的代位繼承權,也能上演強勢回歸的戲碼。

  3. 虐待或侮辱之情事,當被繼承人死亡後,舉證上會更加困難。

 

 

傳承的選擇方案:留給想給的人

大多數人在傳承的想法上,多會想要做到公平或有體面理由,但如何做才能按自己的心願順利傳承又可以家族成員凝聚與和諧呢?

 

以下3個選項可以參考:

  1. 生前贈與不動產,但要評估一下贈與的成本及是否在乎自己沒有了控制權。

  2. 有現金及不動產者,將不動產做成生前自益、 死後他益之信託,現金則規劃保單,在遺囑中寫明分割方式及補償方案。

  3. 沒有相對繳稅及特留分現金但有不動產者,可保留一棟自住不棟產做成生前自益、死後他益之信託,其他不動產可出售取得現金,透過保單指定受益人,達成順利完稅、金錢補償之用。

 

 

看看別人、想想自己

家族傳承應該包含2個部分,

  • 一、有形資產傳承(如財產、企業股權)

  • 二、無形資產(如價值觀、家風、知識、人脈)

 

其中,無形資產的傳承比有形資產傳承更為重要,因為有形資產是「果」,會隨時間折損或管理當而消失;無形資產是「因」,能讓下一代有能力自行創造有形資產,實現家族的長久興旺、富過三代。

傳承規劃應考慮人性因素,善用遺囑、信託、保險等工具,運用機制讓後輩子孫有來有往幸福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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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淑娟

│證書:FChFP特許財務規劃師、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人身保險經紀人證照、財產保險經紀人證照

│專長:財務管理、資產保全、退休金規劃、保單健診分析及要.被.受關係人安排、財富傳承、資產稅務、勞資爭議、車禍請求、企業經營責任、婚姻與財產 、信託

│得獎經歷:2021 FPAT理財規劃書競賽 團體組 第二名

│MAIL聯繫:鄒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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