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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將遺產部分捐贈,身後做公益,可以透過2種方式成就愛!
作者:孫國城 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人的一生只能走一次,有機會可以做公益幫助別人,其實是最快樂的事情。除了平常大家可以定期捐款給想要支持的公益團體或宗教機構之外,也可以在身故之後將一部份或全部的遺產,用指定的方式來做捐款。 但是,大多數的人都是用「口頭」交代的,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造成困擾。因為只用「口頭」交代的話,萬一被交代的「那個人」沒有落實去執行的話,說真的,人在天堂,錢在別人的銀行,想管也管不到了,畢竟人性是很難捉摸的,父母在還有威嚴,父母都不在了,只能憑良心了。 如果是用遺產的方式來做捐款的話,由於我們民法當中有一個特留分的規範,繼承人如果真的要主張的話,也是無法完全的達到落實遺志的目的。那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以下建議2個方式。 tips:什麼是特留分?用白話文說就是「即使很不想給某位繼承人遺產,但法律還是保障全體繼承人都有留有一定的份額可以繼承財產」,至於份額多少,規定如下: 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孫國城
2024年10月5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善用資產傳承三兄弟:遺囑+信託+保險,完成人生最後一件大事!
作者:孫國城 家族爭產,容易撕裂親情… 這幾年打開新聞報章媒體,只要講到跟繼承有關係的新聞,一定會提到長榮航空張榮發總裁遺囑的事件,雖然已經8年了,但事件還沒完整落幕,甚至最近(2024年)高等法院已經宣判總裁的遺囑是有效的,但會因為遺囑有效後,撕裂的親情就修補回來了嗎? 這齣戲恐怕一時半刻還無法落幕。其實,不單是像總裁這樣子高資產的家庭需要做傳承的規劃,一般的普通家庭,不論資產多寡,也都應該要做傳承規劃。縱使原本家人一片和睦,但世事難料,太多的變數會影響日後的家人關係,一不小心家人當不成了,甚至都會變成是仇人。我想總裁在天上看到這一幕應該很心寒吧! 因爭產,錯失高價賣出房產的機會… 在實務經驗當中,曾經有一個家庭,母親走後留下一間市價約3000萬的房產,由於公告現值不高也沒有其他特別的財產,所以沒有遺產稅的問題。但也因為母親生前也沒有做任何的規劃,所以不動產在繼承的時候就是公同共有的狀況,人人都有一份權利。四位繼承的子女,卻為了這一個不動產要如何處理而爭鬧不休,有孩子想繼續住,有孩子想賣掉,有孩子說當時媽媽表示房子要留給他,

孫國城
2024年9月7日讀畢需時 5 分鐘


發生的「好意外」卻不能理賠意外險,原來「問題」出在這裡!
作者:孫國城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個會先來?這一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是當意外發生的時候,在保險的理賠上有什麼事情需要注意的呢? 有一回,我接到保戶的緊急電話詢問,這位保戶是開旅行社的老闆,他的一位客人不幸在國外旅遊的時候「意外身故」了…… 旅行社有幫旅客投保旅行責任險,於是他詢問我要開立什麼證明帶回來申請。首先我跟他說,旅責險是當團員發生意外時才能啟動理賠的,那這位團員是發生了什麼意外身故的? 他跟我說:「是很突然急性心肌梗塞發作,送到當地醫院緊急治療,但還是不幸身故了!真的好意外啊!」 我一聽之後跟這位老闆說明:「心肌梗塞是疾病造成的,雖然發生得很突然也很令人意外,但這不是保險上意外的定義,是無法理賠的喔!」這其中到底有什麼原因呢? 為什麼明明走得很意外,但是意外險卻不能理賠? 原來,在保險上對意外的定義是有一定條件的。 什麼是「保險上」定義的意外?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中,意外傷害事故定義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保險實務上,意外事故亦需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 外來:指傷害事故的原因是來自於身體外部,而非自身疾病或體質因素

孫國城
2024年7月20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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